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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宜蘭縣羅東鎮立殯葬設施切結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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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使用各項設施依貴所管理人員指導,並嚴守許可時間,絕不藉故拖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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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使用所內各項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如因擅自改變致設施損壞,申請人願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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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時告別式禮堂於租用時間內,花圈及什物由家屬自行或僱工回收或清除至收集垃圾場處理,逾時願依照規定另行繳費,未清除時,所方得從保證金內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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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遺體火化時棺木內不能存有醫療器具或危險物品等,否則不論故意或過失致
設施損毀時,願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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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火化用棺木限用板厚三公分,長寬高應以貴所規定之規格為準,超過標準致
無法火化時,由家屬自行負責,概與貴所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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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使用火化設施,家屬應於許可之火化時間提早20分鐘到達,逾時15分以上,
取消當次使用權,由工作人員視當日使用情況另行安排,家屬絕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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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遺體經火化後,倘發生法律責任,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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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火化遺體或撿骨、納骨過程中,如發生天災或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損害時,概
與貴所無關。撿骨或蔭屍再火化,家屬應自備木、紙製容器或棺木以尊重亡
者並利火化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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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遺體火化後願依貴所規定期限內領回骨灰骸(甕)自行處理,骨罈(甕)由申請
人自備,寄存貴所之骨灰罈(甕)除依規定尺寸外,並於申請日起一個月內
安奉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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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使用墓地願依貴所規範造設墓基,造墓時應先行知會所方管理人員至現場確
認後始動工,若有違反規定,貴所得依法拆除並要求改作或扣留保證金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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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公園化墓基使用以十年為限,僅供埋葬屍體,不得埋葬骨灰或骨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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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本納骨塔內部及周圍禁止設壇、誦經,各項做七、招魂儀式,請先予寺廟
完成再行進塔,祭拜區每一家族限用一張祭拜桌,並以一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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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納骨塔塔內禁止置放非骨灰骸(甕)以外之物品。/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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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告別式使用禮廳及停柩室禁止辦理外食,內部禁止吊掛輓聯、花籃、花圈、罐頭柱(除三寶架花卉外),園區及禮廳、停柩室內外禁止自行施設音響擴大器(含喇叭及索納吹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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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倘進塔作業逾本所寶塔區放時間請預約登記後由本所配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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