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於申請使用時間內使用者,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敘明理由向本所提出退費申請,退費 標準如下: (一)、公墓:退回已繳使用費二分之一。
(二)、殯儀館設施:退還已繳使用費二分之一。
(三)、火化:退還已繳使用費二分之一。
(四)、骨灰(骸)存放設施:尚未進塔(含長生位)14日內退還全部已繳
費用,超過14日至3個月退回已繳使用費三分之二,3個月以
上退回已繳使用費二分之一。
(五)、牌位設施:尚未進塔(含長生位)14日內退還全部已繳費用,超
過14日至3個月退回已繳使用費三分之二,3個月以上退回已
繳使用費二分之一,申請購置超過2年仍未安奉者,牌位收
回,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上開退費金額計算單位為元,元以下小數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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