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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骨堂
公墓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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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儀館設施



 
 
地下一樓
 

.骨骸區(高65cm×寬34cm×深34cm)1068位。

 
一 樓
  .ㄧ 樓:

大門入口,服務中心(辦公室)及家屬休息區,備有飲水機、飲料自動販賣機。

牌位區:A區1608位

         B區762位


 
二 樓
 

.為個人式、雙人式、家族式八人.十人納骨櫃。

雙人式納骨櫃:118座

家族式八人納骨櫃:17座

家族式十人納骨櫃:37座

個人式納骨櫃:6203位。


 

三 樓:

個人式納骨櫃:5939座

雙人(夫妻)式納骨櫃:303座

家族式納骨櫃:八人式合計51座、十人式23座。

                 

 

 

 五 樓:

個人式納骨櫃:(高28cmx寬28cmx深28cm) 7396座

家族式納骨櫃:八人式合計 49 座、十人式 104座。


             

 

 

//**//
 
 
※ 本納骨塔內部禁止焚香;內外(含廣場)禁止辦理法事事宜 ※
 
容量、使用費用
 
 
1.地下一樓:
  .骨骸區(高65cm×寬34cm×深34cm)732位。
.使用規費:$80.000.-
2.ㄧ 樓:
  ㄧ 樓:牌位區1430位
使用規費:$ 30.000.-(自選牌位者加收百分之十使用費)
3.二 樓:

(一)

個人式骨灰櫃:(高26cm×寬26cm×深26cm)3800位。
使用規費:單人式~(由下往上)第一、二層 $ 36.000.-
第三 ~七層 $ 48.000.-

(二) 雙人(夫妻)式骨灰櫃:(高26cm×寬51cm×深26cm)228位。
使用規費:雙人式~(由下往上)第一、二層 $ 72.000.-
第三 ~七層 $ 96.000.-
(三)

家族式骨灰櫃:八人式17組、十人式17組。
八人式 ~ 使用規費:$ 434.400.-(已售完)
十人式 ~ 使用規費:$ 530.400.-


※本鎮鎮民、三星鄉大隱村、冬山鄉大進村使用費依收費標準減收百分之十。
4.三 樓:
(一) 個人式骨灰櫃:(高30cm×寬30cm×深30cm)5507位。
使用規費:單人式~(由下往上)第一、二層 $ 36.000.-
第三 ~七層 $ 48.000.-
(二) 雙人(夫妻)式骨灰櫃:(高30cm×60cm×深30cm)298位。
使用規費:雙人式~(由下往上)第一、二層 $ 72.000.-
第三 ~七層 $ 96.000.-
(三)

家族式骨灰櫃:八人式50組、十人式20組。
八人式 ~ 使用規費:$ 434.400.-
十人式 ~ 使用規費:$ 530.400.-


※本鎮鎮民、三星鄉大隱村、冬山鄉大進村使用費依收費標準減收百分之十。。

五. 
     五 樓:
6.生前預購(長生位)已選位如需更名或換位應繳規費$2.000.-(限二等親內更名,以ㄧ次為限)。

個人式骨灰櫃:(高30cmx寬30cmx深30cm) 4762位

家族式骨灰櫃:八人式合計  49 組、十人式 48  組。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2.申請人印章。
3.亡者除戶謄本。(生前預購者:檢附戶籍謄本)
4.
(1) 火化許可證。
(2) 洗骨(起掘)證明:骨灰(骸)埋葬之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
(3)

公有納骨塔、寺廟立案者遷出證明。

遷葬證明:骨灰(骸)原放寄放之寺廟(立案者)。

遷出證明:安奉於公有納骨設施者。

(4) 國外運回之骨灰(骸),應檢附海關單位之通關證明及有關權責單位出具之火化許可證明(含翻譯本)乙份。
5.其他:本鎮籍低收入戶者附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乙份。(三星鄉大隱村、冬山鄉大進村向所在地鄉公所申請)。

申請須知
 
1. 申請人檢附應備文件後,至本所登記申請,核備完整後本所開立繳款書請至下列單位繳納:
 
羅東鎮農會各辦事處:
中正路辦事處:羅東鎮中正路130號   TEL:              03-9542811       
東 門 辦事處:羅東鎮光榮路222號  TEL:              03-9508100       
民 權 辦事處:羅東鎮中華路50號  TEL:              03-9576481       
南 門 辦事處:羅東鎮南門路34號  TEL:              03-9540358       
北 門 辦事處:羅東鎮公正路322號  TEL:              03-9542866       

2. 繳款書須於七日內內繳納完竣,否則將取消選位登記資格。
3. 進塔:進塔當天請攜帶繳款書第一聯至本所。
繳費後請於一年六個月內安奉(長生位不在此限)。
如依規定減免者但未於四個月內進塔安奉者,應先補繳其差額,方可入塔。
4. 使用鎮有喪葬設施(公墓、禮堂)應先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准使用;保證金於使用完
畢後七日內申請核退。如有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時,於保證金內扣抵之,如有不足,依法
予以追繳。
5.

未於申請使用時間內使用者,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敘明理由向本所提出退費申請,退費
標準如下:
 (一)、公墓:退回已繳使用費二分之一。


 (二)、殯儀館設施:退還已繳使用費二分之一。

   (三)、火化:退還已繳使用費二分之一。

   (四)、骨灰(骸)存放設施:尚未進塔(含長生位)14日內退還全部已繳

               費用,超過14日至3個月退回已繳使用費三分之二,3個月以

               上退回已繳使用費二分之一。 

   (五)、牌位設施:尚未進塔(含長生位)14日內退還全部已繳費用,超

               過14日至3個月退回已繳使用費三分之二,3個月以上退回已

               繳使用費二分之一,申請購置超過2年仍未安奉者,牌位收

               回,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上開退費金額計算單位為元,元以下小數捨去。

6. 生前預購(長生位)其使用規費依規定不得依減免辦法而減收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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