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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宜蘭縣羅東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回饋殯葬設施土地所在
管轄地宜蘭縣冬山鄉公所及鄰近之宜蘭縣三星鄉公所,依據宜蘭
縣羅東鎮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訂定宜蘭縣羅
東鎮公所殯葬設施回饋金設置及運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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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辦法編列之回饋金,宜蘭縣冬山鄉公所及宜蘭縣三星鄉公所每年金額各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為上限。回饋金之設置及運用應於每屆鎮長就任後,重新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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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回饋金撥付之作業,以本所當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通知宜蘭縣冬山鄉公所及宜蘭縣三星鄉公所,依本辦法第四條之殯葬回饋金協商議定書內容使用為原則,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送年度執行計畫並摯據,由本所審核後辦理撥付。
宜蘭縣冬山鄉公所及宜蘭縣三星鄉公所應於次年二月十五日前,將回饋金執行成果及支出原始憑證正本送交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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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宜蘭縣冬山鄉公所及宜蘭縣三星鄉公所應按殯葬回饋金各協商議定書內容使用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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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本所補助宜蘭縣冬山鄉公所及宜蘭縣三星鄉公所之回饋金,將依本辦法就回饋金經費來源、額度及執行結果公布於本所全球資訊網站。
但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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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回饋金之使用項目如下:
(一)有關社區環境衛生或環境美化事項。
(二)有關提升社區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事項。
(三)有關社區公益、文教活動事項。
(四)有關辦理社區社會福利事項。
(五)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六) 執行回饋金所需相關行政管理、事務設備、人事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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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辦理各項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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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回饋金執行進度控制情形與考核:
(一)計畫訂有進度落後之處理應變機制與步驟,並積極改善
執行缺失與落後情事。
(二)專責人員或單位辦理管制計畫,並定期檢討計畫執行進
度與成果。
(三)與原計畫不符者、帳目不清者應追回補助款,並於期限
內提出補正。
(四)各考核項目、衡量指標及執行進度,詳如附表。
(五)本所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 行應 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審核,除採書面審
核外,並得視需要進行現場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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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回饋金執行完畢後就其執行內容、項目,包括執行作業
與目標之一致性、問題改善措施及未來建議,並作成建議事
項併列為下年度擬訂實施計畫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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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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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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